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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乐器协会维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4

中国乐器协会信息部(转载本网新闻 请注明出处!)

根据中国乐器协会知识产权维护委员会的部署,现将中国乐器协会维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公示如下:


中国乐器协会维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本协会为政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宗旨,为建立我国乐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业内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依法促进和保障乐器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乐器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知识产权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自律、合法维权。


第四条 倡议会员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业内知识产权环境。


第五条 中国乐器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侵犯他人商标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个人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八条生产和经营中谨慎使用形象、标识、图形、音乐、文字等作品,注意防止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发生。


第九条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抵制抄袭、剽窃和侵权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注重对自有智力成果的保护,加强自有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的许可制度,认真签定、履行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知识产权委员会组织研究、探讨我国乐器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行业内知识产权共性问题的解决、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和政策。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各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三条 中国乐器协会维护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各会员单位传递与本行业有关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之间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其他形式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向全体会员单位公示征求意见,并在公示后30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协会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新成员,均自动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乐器协会维护知识产权委员会


 


本自律公约公示期限从即日起至2009720,公示30日后生效,如有意见或反映情况,请与中国乐器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刘金荣


  话:010-67662056


  真:010-67666220


  箱:zgyqxh@yeah.net


中国乐器协会


200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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