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948-2004
代替QB/T 1948-1994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 1948-1994《柳琴》的修订。
本标准与QB/T 194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产品分类:以四弦柳琴为主要标准化对象;取消三弦、二弦柳琴规格。
----技术要求:增加并界定了柳琴的基本音域及各弦的定弦音高亦重新修订了对装配的要求。
“柳琴”为中国民族乐器名称,无对应的英文标准名称,故暂采用汉语拼音“Liuqin”。
本标准应与QB/T 1207.1-1999《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配合使用。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民族乐器一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亚娅、沈正国。
本标准于1994年4月23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 1948-1994《柳琴》。
柳 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弦鸣乐器柳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柳琴(特约制作的柳琴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B/T 1207 民族弦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1 根据音质和选材的不同分为高级品、中级品、普及品。
3.2 产品标记用文字标明
3.3 柳琴主要部位名称应符合图 1 的规定。
图 1
4 要求
4.1 声学品质
4.1.1 律制
应采用十二平均律。
4.1.2 标准音
以a′=440Hz为标准音。。
4.1.3 音准要求
24品音域为g~d4
4.1.4 琴弦定音
g、d′、g′、d2。
4.1.5 音准
应符合QB/T 1207.1-1999中5.3的要求。
4.1.6 音质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等级 |
音质要求 |
高级品 |
高音清脆、明亮,低音浑厚、圆润 |
中级品 |
高音清脆、明亮,低音浑厚 |
普及品 |
清脆、明亮 |
4.2 演奏性能
应将合 QB/T 1207.1-1999 中5.4的要求。
4.3 装配
4.3.1 琴头与琴体中轴线应对称。
4.3.2 品排列整齐,高低适当。
4.3.3 音孔距离对称,高低一致。
4.3.4 弦枕、琴马位置应准确,弹奏时应无杂音。
4.4 外观工艺
应符合 QB/T 1207.1-1999 中5.5的要求。
4.5 琴体主要部位尺寸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部位 |
尺寸 |
琴体全长 |
640-670 |
有效弦长 |
410-430 |
背板最宽处 |
233-240 |
背板最窄处 |
55-65 |
颈部厚 |
42-47 |
弦枕高 (外口) |
9-11 |
琴马高 (里口) |
10-12 |
弦枕弦距 |
8.5-9.5 |
4.6 主要原材料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等级 |
背板 |
面板 |
弦轴 |
弦枕 |
高级品 |
酸枝木、紫檀或性能相同甚至其他更好的材料 |
使用纹理顺直的桐木,无疤节 |
牛角、酸枝木、紫檀、黄杨或性能相同甚至更好的材料,色泽一致,无疤节、裂痕和变形 |
牛角、酸枝木、紫檀或性能相同甚至其他更好的其他材料 |
中级品 |
花梨木或性能相同甚至其他更好的材料 |
使用纹理顺直的桐木,允许有尺寸不大于5x5的活疤节2个 |
无裂痕、变形、无明显疤节的黄杨、檀木及其他近似材质的材料 |
普及品 |
色木或性能相同甚至其他更好的材料 |
使用桐木及近似材质的木材,允许有尺寸不大于10x8的活疤节3个 |
无裂痕、变形的檀木、色木及其他新材料 |
5 试验方法
主要部位尺寸用长度量具检测,其他按 QB/ T 1207.1-1999 中第 6 章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按 QB/T 1207.1-1999 中第 7 章的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QB/T 1207.1-1999 中第 8 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