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乐器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文件之八
中国乐器协会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办法 (修订稿)
( 200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已向民政部登记备案的有:
中国乐器协会钢琴分会、中国乐器协会钢琴调律师分会、中国乐器协会民族乐器分会、中国乐器协会西管乐器专业委员会、中国乐器协会口琴专业委员会 、中国乐器协会提琴分会、中国乐器协会吉它专业委员会、中国乐器协会手风琴专业委员会(与风琴专业委员会合并)、中国乐器协会电鸣乐器分会(原电子琴分会)、中国乐器协会打击乐器专业委员会(原响铜乐器专业委员会)、中国乐器协会零部件、材料专业委员会、中国乐器协会提琴制作师分会、中国乐器协会乐器市场工商贸易分会(筹)(以上共 13 个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本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是中国乐器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乐器协会承担。
第四条:本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其发展的会员为中国乐器协会会员,除缴纳协会会费外,各分支机构不再收取会费。
第五条: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活动经费由各会员单位共同承担,专款专用,活动项目结束后,费用结清。各分支机构对外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一致。
第六条:本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乐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在所分工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 1 次),以增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促进行业发展。每年应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并报协会备案。对于重要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活动效果应及时总结并向协会报告,涉及乐器全行业的活动事项,应事先征得本协会同意,必要时可以中国乐器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以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不得另立帐户,如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需上报协会,由中国乐器协会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样式、银行帐号应由本协会向民政部备案。
第九条: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应当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履行民主程序,进行换届改选。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理事会确认。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由主要负责人提名选举产生后,由中国乐器协会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经民政部登记备案之日起施行。
中国乐器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 |